<< 毒品案件不是絕路,掌握減刑關鍵 >>
阿輝年約32歲,被警方查獲在住處持有數包安非他命,並涉嫌小量販售。偵查中他坦承自己曾將毒品轉讓給熟識朋友,之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起訴販賣毒品罪,面臨至少10年以上的重刑。
一旦涉及販賣毒品嫌疑,如果最後被判有罪,動則都是要關5年、10年,甚至是無期徒刑、死刑,是極重罪的犯罪類型之一。
因此在審判中,如果個案證據部分,有爭取無罪的可能,應該往無罪方向辯護,如果個案證據比較明確,就應該利用不同法律規定爭取減刑,有機會大幅減輕判刑,甚至有可能爭取到緩刑,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自白、供出毒品來源等都是減輕判刑的重要規定,但實務上並不是只要曾經供出來源就可減刑,必須還要搭配來源有被查獲、因果關係等其他不同條件,才可依這個規定減刑,不過就算不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提出作為犯後態度爭取減輕判刑。
在有些案件中,警方辦案方式是引誘讓人上鉤,這個方式可能涉及誘捕偵查,視具體個案情況不同,有些誘捕偵查是法律禁止的,這時候針對誘捕偵查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來攻防,就有機會來爭取有利判決。
另外在審判實務上,像是單純持有、少量販售,甚至只是為了自用而轉讓,還有其他個案上各別情況等等,都是可能提出作為減刑事證。甚至在被告符合特定條件下,還有機會爭取到緩刑,不用被關進監獄,例如不曾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是就算曾經因為故意犯罪被判刑等,都還是有機會爭取到緩刑,爭取緩刑時,針對緩刑法律要件、針對被告個人工作、學業、經濟等情況提出條件說服法官,都是爭取緩刑重要的因素,應該在法庭中完整提出。
阿輝所販賣安非他命,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有爭取無罪可能,就應該往無罪方向辯護,如果無法無罪,那阿輝在法庭中應該要審視自身所有可能提出減刑的條件,針對這些條件提出事證,而除了減刑外,甚至還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把握所有減輕判刑的要素,就有機會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可參考:毒品戒癮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