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希和成俊婚後育有一個小孩,但成俊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不願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小孩監護。
「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現狀維持原則」是實務中最具影響力的2項判斷標準
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依據多項原則與事實進行綜合考量。其中,「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現狀維持原則」是實務中最具影響力的兩項判斷標準。所謂主要照顧者,是指孩子長期實際由誰照顧;而現狀維持原則則強調照顧關係的穩定性與延續性,避免孩子因生活環境或照顧者的變動而產生不安與心理負擔。
「善意父母原則」、「小孩意願的尊重」也是重要因素
另外,實務上也經常考量父母是不是在面對處理小孩事務上,秉持善意與小孩及另一方互動,如果有父母一方經常做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的舉動,例如時常在小孩面前述說另一方的不是、惡意挑唆離間小孩與另一方的親情等,都是法院會重視的事證。而如果小孩年紀已經到了可以清楚表達心中想法,法院也會重視小孩所表達的意願。
經濟能力不是實務上考量監護歸屬的重要因素
在小孩未成年前,父母雙方本就有扶養小孩的義務,就算離婚後沒有擔任小孩監護人,也同樣有依照經濟能力扶養小孩的義務,也因此實務上除非有經濟極端困頓情況,導致小孩可能無法獲得一般人可得的生活品質,否則法院在考量小孩監護歸屬時,經濟能力不是考量上的重要因素。
自孩子出生後瑋希便獨自扶養與照顧,丈夫成俊則疏於家庭責任,沉迷電玩,若雙方離婚,瑋希爭取監護較為有利。然而,法院判決不會僅憑單一原則,仍會考量雙方在法庭中提出的事證,及其他必須參考的原則(如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因此瑋希必須提出全面且細膩的事證,來提高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