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琳與嘉明結婚12年,育有一子。瑋琳婚後辭職在家照顧小孩與公婆,嘉明則在科技業工作,收入穩定。多年來,家庭日常與教育支出皆由瑋琳一手包辦,嘉明下班後不是打麻將就是出國旅遊,對家庭毫無參與。婚姻後期更與女同事過從甚密,最終瑋琳決定提起離婚。離婚訴訟中,嘉明主張雙方婚後名下財產差距甚大,要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原來他婚後名下存了約600萬元,但過幾年來暗中持續移轉財產到別的地方,而瑋琳因未工作僅存40萬。嘉明認為自己應分給瑋琳280萬元即可。
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婚後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只要是婚後累積的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如果夫妻雙方淨額有差距,差額部分要平均分配。不過,像是繼承來的房子、無償得到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還有慰撫金,這些就不用拿出來分。
分配金額視個案情況有調整空間
但如果有一方在婚姻中完全不出力,例如從來不照顧家庭、不幫忙養小孩,只顧自己過生活,或是因重大過失讓家庭破裂,法院可以依情況調整或取消他的分配權,避免不公平。
惡意脫產可追回
而如果離婚前5年內故意轉移財產,想躲避分財產的!這些「脫產」行為,可以被追回來算進來一起分。即使東西已經賣給第三人,如果是用超便宜的價格脫手,也可向第三人要求差額。實務上,透過向法院聲請調查各式金融資料,比對金流,是決定能追回多少錢的關鍵,深深影響最終能獲得多少剩餘財產分配。瑋琳必須在訴訟中必須聲請調查證據,釐清嘉明過去幾年間金流、財產移轉變換的軌跡,來主張嘉明惡意脫產,追加算入脫產部分的金額,就可獲得更多財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