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娜與星豪結婚7年後,發現星豪經常藉口加班,卻行蹤可疑。雅娜暗中查看星豪的手機訊息,發現星豪與一名叫小萱女子互傳大量曖昧及帶有性暗示的訊息,例如:「想念你抱著我的感覺」、「下次還想跟你去上次那家休息一下的地方」。此外,雅娜也得知兩人數次共同出入的汽車旅館,並整理出半年內至少八次單獨出遊、共餐的行程紀錄,出遊地點多為情侶常去的海邊民宿、景觀餐廳等。
不是只有發生性行為才要賠償
配偶與第三者做了哪些事,才能要求民事賠償金呢?實務上法院多是以配偶與他人是否有「不正當」往來為判斷標準。所謂不正當往來,不一定必抓到有性行為,縱使沒有抓到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只要能證明雙方有超越正常情誼的往來,例如:曖昧、情色的訊息、無特別原因而有過於密集的約會(吃飯、出遊等)、一同出入親密伴侶才會出入之場所(如汽車旅館)等,就可要求賠償。
聲請調查證據
另外應該在訴訟中向法官釋明聲請調查數位痕跡證據的內容和必要性,更可有利舉證。因此,雖然雅娜無法直接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但可在程序中聲請調查訊息對話紀錄、信用卡消費紀錄、監視器畫面存檔等數位證據,用以證明星豪與小萱間的互動已超越一般朋友關係,屬「不正當往來」,損害了雅娜作為配偶的權利,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目前實務賠償金額普遍比過往提高
自從廢除刑法通姦罪後,外遇都是以民事賠償方式來處理,也因為刑事通姦罪的廢除,實務上民事判決賠償金額普遍有比以往提高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