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定犯罪案件,例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犯罪,以及多項涉及性侵害、暴力、人口販運、性剝削等,被害人享有參與訴訟的權利。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一直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被害人可委任律師代為出庭表達法律意見、拷貝案件資料
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已死亡等原因無法自行聲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等特定親屬也可代為提出聲請參與訴訟。一旦獲准參與訴訟,被害人也可委託代理人出庭行使權利。而如果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在審判中就有權利檢閱、抄錄、攝影案件內的證據等相關資料;但如果代理人不是律師就不能檢閱、抄錄、攝影案件內的證據等相關資料。
審判過程中,程序進行、調查證據、如何判刑,法官都必須聽取並考量被害人意見
一旦被害人獲准參與訴訟,法院在準備程序及證據調查過程中,都必須通知被害人及委託的代理人,必須聽取被害人及委託的代理人對於審判程序及證據的意見。每當調查一項證據後,法官也必須主動詢問其意見,並給予發表對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最終,在進行量刑前,法院應給被害人及委託的代理人表達希望如何判刑的機會,法官在量刑時必須把被害人表達的想法納入考量,確保被害人在重大刑案中能有充分的參與權、發聲權。這些規定強化了被害人程序保障,反映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