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被逮捕的現行犯都必須上銬
無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或是觀諸其他同屬偵查機關所屬人員使用戒具(手銬是戒具的一種)的規定,就算是遭逮捕之現行犯,在移送到地檢署過程中,並未有任何法規規定要求警察「一律」、「必須」將現行犯上手銬,而是必須要被逮捕的現行犯在移送地檢署過程中,有事證足以認定現行犯有「抗拒」、「攻擊」、「自傷」、「脫逃」或「其他暴力行為」之虞,且在必要範圍內才可對之上銬,並非可以不管任何情況下,「一律」、「必須」對現行犯上銬,且警察應注意被上銬的人名譽,例如,應注意不讓手銬露出讓他人拍攝。
違法上銬的救濟方式
所以,如果警察在沒有事證足以認定現行犯有上述行為之虞時,仍對之上手銬,可當場對警察表示異議,如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仍上銬,可要求將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並交付,之後可對違法上銬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並可請求國家賠償。
依據法規: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4點、第8點
- 檢察機關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第3點、第5點
-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第4點、第3點
Punishment is justice for the unjust.
By Augustine British writer
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
英國作家 奧古斯丁